问题 | 合伙人损害赔偿是否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或合伙债务原则 |
释义 |
【案例】: 2003年,原告谢*辉受被告徐*泉的邀请,与被告徐*泉、杨*生、杨*昌、杨*发、谢*蔡合伙在东头岭采石场开采石料。2005年2月4日上午11点左右,原告谢辉正在卸石头。当他看到一辆车开过来时,他走到车头准备装石头。然后又来了一辆车。石头地板上的石头不够。谢辉去挖一块比人高的大石头下面的泥。没想到,碎石掉了下来,压住了他的胯部和右腿,当场昏迷。原告受伤后住院,诊断为“骨盆骨折和尿道骨折”。法医鉴定为8级残疾,医疗费20399元,鉴定费600元,归档复印费96元。原告谢辉在合伙期间的工伤损失由谁承担? [异议]: 第一意见认为,被告对原告谢辉在合伙期间的经营活动中造成的伤害既无故意也无过错,并不对其损失负责。原告谢辉本人未注意劳动安全,对造成的伤害有明显过错,应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2条,“当事人对损害无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七条:“当事人对损害无过错的,但是,一方当事人在为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或者共同利益进行活动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并认为各被告应依法给予原告谢辉适当赔偿。 第三种意见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根据第30条和第35条中个人合伙的定义以及关于合伙债务承担的规定,认为原告在合伙期内的伤害所造成的损失属于合伙债务,应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评估]: 作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债务是指债务人根据协议或法律应支付的债务。合伙债务是指合伙人根据协议或法律规定,因从事合伙事务而应承担的与合伙人个人债务不同的义务。所谓合伙人个人债务,是指合伙人以自己的名义与他人进行各种活动,所承担的相关债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合伙人在入伙前所承担的债务;二是在参与合伙企业时从事其他业务或相关活动所产生的债务。在本案中,原告谢辉因为合伙人的共同利益从事合伙事务而受到损害。根据个人合伙的性质和特点,所有合伙人因谢辉受伤造成的损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个人合伙责任承担原则处理。 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需要澄清以下几点: 1。正确区分合伙关系、雇佣关系和合同关系。 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由于合伙关系容易与雇佣关系、承包关系相混淆,因此应首先正确认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否为合伙关系。劳动合同,是指承包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劳动报酬的合同a>劳动合同是指一方在一定或无限期内向该地提供劳务,另一方根据双方约定支付报酬的合同。个人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根据协议、合同,每个合伙人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工作,并参与盈余分配。 2。其他合伙人对受害合伙人的损失承担的责任是赔偿责任还是赔偿责任? 合伙企业经营活动造成合伙人人身伤亡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合伙企业成员从事合伙企业经营活动造成他人损害,属于侵权损害,全体合伙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一个是合伙企业的成员在他们自己的商业活动中遭受损害。前者的责任性质应为赔偿责任,而后者应由所有合伙人分担,对这种损失的责任性质应为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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