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是否有效 |
释义 |
【简介】 张是一家外资企业服务公司派遣到外资企业工作的员工,与该外资企业服务公司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2006年,该外资企业以公司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单方面向张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并要求张某当天离开公司。张想知道他是否清楚地与一家外国企业服务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外资企业如何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于是张找到了外企服务公司,并被告知给他一个书面答复。一个月后,外企服务公司没有给张某任何消息。张某想向仲裁委员会起诉外企服务公司,但他有点担心自己是否会胜诉 在这种情况下,派遣单位向张某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是否有效?外企服务公司应承担哪些责任 [律师解答] 派遣单位向张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无效,因为派遣单位与张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以及与张签订劳动合同的外国企业服务公司。外企服务公司应承担违约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张的劳动争议内容将涉及外资企业。张还可以将外资企业作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劳务派遣是近年来许多企业采用的用工方式。其方法是劳务派遣单位将其员工派遣到被派遣单位。派遣单位与派遣单位之间存在劳务派遣关系。派遣单位支付派遣单位管理费、派遣员工工资、社会保险等费用,派遣单位负责向派遣单位派遣员工 企业为什么要采用劳务派遣?一方面,这是企业对专业人才使用的需要。另一方面是灵活用工,节约劳动成本,如节约人力资源管理成本,节约因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支付的经济补偿成本,节约劳动争议成本,这种用工方式虽然能使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灵活用工,最大限度地提高劳动力资源的使用效率,但很容易使工人的权益失去一只脚,难以维护劳动者权益 为解决劳务派遣引发的劳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劳务派遣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提起诉讼的,以派遣单位为被告;如果争议涉及接收单位,则派遣单位和接收单位应为共同被告。“ 根据这一规定,张可以向外国企业服务公司提起仲裁。同时,由于外资企业向张某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无效,外资企业也应承担法律责任,张某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律师意见] 1。劳务派遣中劳动者、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单位之间存在三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在这三种法律关系中,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必须以书面形式确定,否则将涉及任何争议。工人必须意识到他们只与派遣单位有劳动关系。发生劳动争议,派遣单位为第一被告,承担劳动关系中的相关义务。当争议涉及被派遣单位时,被派遣单位可视为共同被告。因此,在选择派遣单位时,我们必须找到能够承担未来法律风险的派遣单位。被派遣单位还应认识到,这只是与劳动者的一种劳动关系,不能行使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权利,如解除劳动合同、调整工作岗位等,这些权利应由被派遣单位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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