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于2009年4月2日在一家公司上班。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陈的工作是高压电工维修,月薪1500元。合同期于2010年11月30日终止。2010年9月7日,一家公司以陈不称职为由提出终止与陈的劳动合同。陈认为,公司应为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某公司认为陈在工作中无法按照公司规定完成工作任务,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 律师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如果工人不称职,经过培训或工作调整后仍不称职,用人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向劳动者支付额外一个月的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突出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如果雇员不称职,即雇主调整雇员的工作或进行培训后,雇员仍然不称职。此时,如果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应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案中,一家公司以陈不称职为由终止了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仲裁委员会支持陈的要求,要求一家公司为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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