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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新合伙人入伙后,是否需要先于企业承担债务
释义

新合伙人入伙前是否需要承担企业债务
    

如果在有限合伙存续期间中途加入普通合伙人,则与入伙前的合伙债务无关。本条第1款的含义是,合伙协议是合伙人内部的协议,在合伙人内部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合伙协议不为外界所知,内部协议对合伙企业以外的第三方的债务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为了加强对个人债务的保护,本条第2款规定,新合伙人在加入前应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本条第1款适用于合伙人的内部关系,第2款适用于合伙企业以外的第三人,不存在矛盾。同样,如果合伙协议规定不承担,本协议对内部合伙人有效,对外部第三方无效
    

相关案例
    

甲、乙、丙三方是好朋友,共同投资建立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一年后,经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丁加入合伙企业,成为合伙企业的新合伙人。丁加入合伙企业前,a公司对合伙企业享有300万元的到期债权。丁加入合伙企业后,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每况愈下,最终破产。a公司起诉一个合伙企业和四个合伙人a、B、C和D偿还本金和利息。同时,四名合伙人a、B、C和D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丁康辩称,该债务在他加入合伙企业之前就已经存在,新的合伙协议明确规定,丁康不会对他加入合伙企业之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任何责任,因此,丁不需要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新合伙协议的条款仅在a、B、C和D的内部有效,在外部没有法律效力。新合伙人在进入合伙企业之前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法院最终完全支持A公司的申请。
    

新合伙协议中关于新合伙人在进入合伙企业之前承担债务的协议在外部无效,在内部有效。在上述情况下,如果丁实际承担债务,他可以根据新合伙协议的约定向甲、乙、丙三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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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5: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