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原劳动合同是否在法人变更后终止 |
释义 |
《劳动合同法》第33条规定,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出资人的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 < > > P> < P> >:< /P> < P> < >香港市总经理张。在北京投资设立全资企业,并亲自担任全资公司董事长。不久前,张总在北京与一家机电公司做生意时犯了错误,给该机电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张总需要向机电公司支付大量赔偿金。在与机电公司反复协商后,张总最终决定将其独资权贴现给机电公司,以代替应付的赔偿。机电公司同意,但声明只接受独资经营,不接受独资经营的任何员工数天后,张总裁召开了独资公司全体员工的股东大会,宣布公司已被机电公司合并,并通知员工公司已决定终止与他们的劳动合同。员工对这一突然变化非常不满,要求张总改变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张校长解释说,“客观上,我们公司发生了重大变化。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我们可以与您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你愿意继续在这里工作,你必须和新老板谈谈。因为我们公司已经被机电公司兼并了,我无权处理善后事宜。” 机电公司接管独资公司后,员工们正在寻找新的老板,一切都将重新建立,我们将不负责安排原公司的人员。未来,所有员工将在社会上公开招聘,被雇佣者应与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新老板给了员工这样的答复 看到新老板的态度,员工们知道不可能继续在这里工作,所以他们同意终止原劳动合同,但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 “如果你想获得经济补偿,你必须向你原来的独资公司的张总询问。因为我们机电公司与您没有劳动合同关系,所以不应该承担赔偿义务。” 员工们再次找到了张总。“我们公司已经完全转变为外资公司,现在我们没有财产了。你说我可以给你什么补偿?“此时,张总双手合十,表示无能为力,员工的心也有点冷: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有没有办法解决 分析: 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合并后,分立、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员工与企业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后,企业法人变更(分立或合并)并不意味着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同时终止;企业法人变更后,,原法人与职工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由继承其权利和义务的新法人承担。 机电公司合并全资公司为法人合并。机电公司已成为原独资公司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完全有义务安置独资公司的员工,并承担原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因此,机电公司在独资公司合并前作出的“只有独资公司,没有员工”的声明无效;在全资公司合并前,张总无权决定终止与所有员工的劳动合同 正确的做法是通过新法人(机电公司)与员工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协商不成的,机电公司可以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但同时应按照《违反和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第8条的规定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相当于全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机电公司声称其与员工没有劳动合同关系,因此不应承担赔偿义务的说法是不正确的。员工有权要求机电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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