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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土地承包合同违约如何处理
释义
    一、土地承包合同违约如何处理
    土地承包合同违约如下处理: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构成合同违约,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另一方有权利依照合同条约入行起诉,法院会依法追究其责任。
    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土地承包合同结束的条件有哪些
    土地承包合同结束的条件如下:
    1.双方协商一致终止的;
    2.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成熟的;
    3.承包方的家庭成员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落户外地的;
    4.承包方无力继续自愿放弃土地承包权的;
    5.承包方死亡且无人继承承包的;
    6.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征收的;
    7.不可抗力导致无法继续履行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可以获得合理补偿,但是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三、土地承包应当遵循的原则
    土地承包应当遵循如下原则:
    1.依法、自愿、有偿原则。
    2.不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的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也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3.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剩余年限的原则。
    4.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的原则。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生产的能力或者资质,倘若其不能从事农业生产,就不能承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5.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优先原则。法律网提醒您,优先权的前提是同等条件。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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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1:1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