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签署书面合伙协议是一种负责任的做法 |
释义 |
王娟和文秀都是温州人,彼此都很了解。2013年6月,双方决定合作开展服装批发业务。一个月后,双方租了一家杭州店,王娟负责下榻,文秀负责采购。基于信任,双方未签署书面的合伙协议。此后,王娟和文秀先后投资28万多元和55万多元 但好景不长。两人意见不一,引起矛盾,停业。双方陷入僵局,宁愿在商店租金上赔钱,也不愿向对方开一家便宜的商店。王娟向文秀提出诉状,要求解散合伙企业,并要求文秀返还28万多元投资基金。在庭审中,被告文秀回答说,双方的合伙关系是事实。当时约定的投资比例分别占50%。在她投资的55万余元中,原告王娟以上部分为预付款,另一方应偿还 由于没有书面协议,双方对合伙企业的剩余财产及盈亏比例有各自的意见。由于双方分歧较大,缺乏证据,主管法官在与原告和被告联系后,前往杭州的商店获取相关证据,并来到库存服装所在的桐乡市。经过现场协调,原告和被告逐一清点物品数量,最终就处置合伙企业库存物品达成协议 由于案件的复杂性,本案已审理三次。主审法官仔细计算了两人的账目:两人的总投资超过84万元。目前,被告文秀仍有结余35万余元(包括归还租金、押金、付款等),原告王娟留存6万余元,共计42万余元。此外,该合伙企业有1045件衣服和一些办公用品库存, 以上是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我希望它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您不幸遇到一些困难的法律问题,并且您有任命律师的想法,我们网站上有许多律师可以为您提供服务,我们还支持在线指定区域选择律师,我们都有相关律师的详细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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