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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签署书面合伙协议是一种负责任的做法
释义

王娟和文秀都是温州人,彼此都很了解。2013年6月,双方决定合作开展服装批发业务。一个月后,双方租了一家杭州店,王娟负责下榻,文秀负责采购。基于信任,双方未签署书面的合伙协议。此后,王娟和文秀先后投资28万多元和55万多元
    

但好景不长。两人意见不一,引起矛盾,停业。双方陷入僵局,宁愿在商店租金上赔钱,也不愿向对方开一家便宜的商店。王娟向文秀提出诉状,要求解散合伙企业,并要求文秀返还28万多元投资基金。在庭审中,被告文秀回答说,双方的合伙关系是事实。当时约定的投资比例分别占50%。在她投资的55万余元中,原告王娟以上部分为预付款,另一方应偿还
    

由于没有书面协议,双方对合伙企业的剩余财产及盈亏比例有各自的意见。由于双方分歧较大,缺乏证据,主管法官在与原告和被告联系后,前往杭州的商店获取相关证据,并来到库存服装所在的桐乡市。经过现场协调,原告和被告逐一清点物品数量,最终就处置合伙企业库存物品达成协议
    

由于案件的复杂性,本案已审理三次。主审法官仔细计算了两人的账目:两人的总投资超过84万元。目前,被告文秀仍有结余35万余元(包括归还租金、押金、付款等),原告王娟留存6万余元,共计42万余元。此外,该合伙企业有1045件衣服和一些办公用品库存,
     < P>审理后,法院认为原告和被告实际上形成了合伙关系,双方合伙基础因合伙经营停止而失去。根据原始通知,请确认合伙企业的解散和结算。由于双方未签订明确的书面协议,合伙人未达成书面协议的,合伙人应当按照出资比例,以自己的财产清偿合伙人的内部债务。被告文秀称其出资额超过原告王娟的出资额为预付款,但未提供相应证据,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法院不予受理,原告和被告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34.19%和65.81%分担内部债务。合伙企业积累的财产也归合伙人共同所有。结合双方资金留存,被告应向原告支付7万元以上的和解金。(文本中的字符是笔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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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6 12:2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