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家专利局的新政策是什么? |
释义 |
1、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一切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三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的规定提交的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统一规定科学技术术语的,采用标准术语;外国名称、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的中文译本的,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书和证明文件为外文的,应当注明原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中文译本;逾期未提交证书和证明文件的,视为未提交证书和证明文件。第四条邮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所有文件,邮戳日期应为提交日期;邮戳日期不清楚的,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的日期为提交日期,但当事人能够提供证明的除外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邮寄送达当事人,直接交付或其他方式。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将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如果不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文件应当送交请求书规定的联系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所有文件,自文件签发之日起15日内,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规定应当直接交付的文件,交付日期为送达日期 文件交付地址不明确,无法邮寄的,可以公告送达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该文件应视为已送达 第5条专利法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天,本细则不计入该期限。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最后一个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当月无相应日期的,以当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第六条当事人因不可抗力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期限的,以法定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造成权利丧失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恢复权利,或者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但前款规定的情形除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期限,致使权利丧失的,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恢复权利第四条在权利丧失前,应当提出书面复权请求,说明理由,必要时附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相应手续;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当事人请求延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期限的,还应当支付权利恢复请求费,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于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十二条、第三条规定的期限,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八条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由国防专利局受理和审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的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移送国防专利局审查。经国防专利局审查无驳回理由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其受理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其他重大利益的,应当作出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决定国防利益和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将该申请作为保密专利申请处理,并通知申请人。秘密专利申请的审查、复审和秘密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特别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 第八条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法第二十条所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其技术方案的实质内容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申请专利(一)直接在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外国有关机构提交国际专利申请的,(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后,拟在外国申请专利或向相关外国机构提交国际专利申请,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外国机构提交国际专利申请前,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第九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依照本细则第八条提出的保密审查请求后,经审查,认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能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及时向申请人发出保密审查通知;如果申请人未能在提交申请之日起4个月内收到保密审查通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通知保密审查的,可以就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申请专利,也可以向外国有关机构提交国际专利申请,应当及时作出是否需要保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如果申请人在提交请求之日起6个月内未收到要求保密的决定,第十条违反专利法第五条所称法律的发明创造不包括禁止实施的发明创造第11条除专利法第28条和第42条规定的情形外,“申请日期”本细则所称申请日,是指专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申请日,除非另有规定 国家专利局发布的新政策实际上是为了改善旧政策中的漏洞。维护专利一直是社会的热点问题。专利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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