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对有限产权房的处理 |
释义 | 离婚对有限产权房的处理 在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全面推行后,已取得有限产权房屋的夫妻离婚时,就会涉及有限产权房屋.这类案件将会逐渐增多,由于这类案件政策性强,涉及面宽,情况复杂,房改政策与法理之间又有冲突.因此,在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深入研究夫妻离婚时处理有限产权房屋的原则及具体的方法,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现实意义: 有利于依法保护离婚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定分止争,维护社会稳定;对保护售房单位的权益具有重要作用;对于协调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与国家的房改政策,避免二者之间发生冲突,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夫妻离婚时已取得有限产权房屋的处理,众所周知,夫妻离婚时要对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则归一方所有.这当中的财产自然也包括有限产权房屋在内.夫妻离婚时涉及有限产权房屋的,如何认定有限产权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房屋属于不动产,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的不动产取得要件,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亦即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并领取房屋权属证书.而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 由此可见,夫妻离婚时,唯有领取了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权属证书的,该房屋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在离婚后取得的权属证书的,该房屋视为个人单独所有的财产.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夫妻离婚的时间,具体地说可以分为,夫妻自愿达成离婚协议的,表明夫妻对家庭财产已有了意见一致的安排和处理,按照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在达成协议之前已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否则,该房屋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此外如果夫妻双方以诉讼方式来解决婚姻问题,在诉讼期间,我以为,以法院判决之日为准,在此日之前取得了房屋权属证书的,应该把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在此日之后取得了房屋权属证书的,则应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离婚时已取得了房屋有限产权的.这里又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房屋的有限产权.二是婚前一方出资取得房屋的有限产权婚后共同使用、管理.在这两种情况下,由于取得房屋产权的时间不同,其财产性质和处理结果也会各异,现分别进行论述. 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出资而取得有限产权的房屋 首先,根据修订后的《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该法第19条规定,夫妻也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归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二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夫妻共有财产,其财产性质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实体处理上,对夫妻双方有约定的,可依约定处理;对没有约定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据此,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购买的有限产权房屋,除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离婚时,对于有限产权房屋的处理,离婚前已有财产约定的或者达成离婚协议的,可以依照约定或协议进行处理. 夫妻对家庭财产没有约定的或者不能达成离婚协议的,可以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如果夫妻双方在同一单位的.这时可以考虑由谁获取房屋产权的问题.处理时应考虑以下原则:保护离婚妇女的房屋所有权及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考虑照顾残疾人和生活困难一方的原则;考虑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考虑双方的经济、住房情况,在同等条件下,适当照顾女方的原则.综合考虑以上四个原则进行处理,取得有限产权房屋的一方应给予另一方一定的补偿.补偿的数额,一般应按所购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的标准,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如果夫妻双方不在同一单位的,由谁获取房屋的有限产权,这时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房屋划归购房方所有的原则 这样规定,既可以保护购房方的合法权益,又可以保护售房单位的合法权益,避免售房单位的福利性支出外流;夫妻离婚时,房屋归售房单位职工一方所有的,另一方可以凭离婚证明回本人工作单位要求购买或承租公有住房.一般来说,单位能接受,也能帮助解决住房困难.所以,在上述情况下,房屋的处理一般是有限产权房屋划归售房单位的职工所有,同时取得房屋产权的一方应给予另一方补偿,补偿的标准同前所述.如果夫妻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离婚时涉及有限产权房屋的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房屋归售房单位职工一方所有;以市场价补偿非购房方。 以上是法律网小编为您提供的房屋产权相关知识,如需了解更多,请阅读: “有限产权房”:有概念更要有细则 经济适用房“有限产权”详解:未拥有完整所有权 什么是有限产权房?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