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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合同法》对解雇员工有哪些规定
释义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经证明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劳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用人单位完成工作任务的,(五)有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向劳动者支付额外一个月的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第(2)款规定的医疗期届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雇主另行安排的工作的,该工人不能胜任该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后仍不能胜任该工作的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需要裁减20人以上或者20人以下,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在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可以裁减人员,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员计划:
    

(1)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组
    

(2)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
    

(3)(四)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条件发生的其他重大变化,在裁减人员时导致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应优先保留下列人员:
    

(1)与本单位签订长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与本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如果用人单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减人员,并在六个月内重新招聘人员,则家庭中没有其他就业人员,并且有老年人或未成年人需要支持
    

,通知裁减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裁减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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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8:0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