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偿是税前的吗 |
释义 |
1、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和每满一年一个月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如果期限不足六个月,应向员工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劳动者的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所在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经济补偿金的最高支付年限不得超过12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经济补偿基数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超过社会平均工资三倍的按三倍计算)。《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月薪应根据应付给工人的工资计算,包括小时工资或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如果工人工作少于12个月,则应根据实际工作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工人月工资与实际工资之间的主要差异在于各种扣减和费用。到期工资:指未扣除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和个人所得税的所有应付工资的总和;已付工资:指实际收到的工资,即扣除的税款、社会保障费、公积金等费用。由于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税费和其他扣除额是个人劳动收入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仅承担代扣代缴义务。因此,扣除的部分实际上是工人的工资,应计入工资收入。在计算经济补偿时,应以税前工资以及不含社会保障和其他费用的工资作为计算基础 II。终止劳动合同的报酬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报酬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支持企事业单位、机关,推动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有关人员,维护社会稳定,,现就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一次性补偿所得(包括发包人支付的经济补偿、生活补贴和其他补贴)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收入,低于当地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3倍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经济补偿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 2.个人在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在计算和征收时予以扣除其一次性补偿所得的所得税 3.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被宣告破产的,企业职工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ted自2001年10月1日起生效。如果以前的规定与本通知的规定不一致,应以本通知的规定为准。以前发生但未经税务处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也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ve知识是小编对“终止劳动合同的报酬是否为税前”问题的回答.在实践中,如果工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通常由雇主支付,因此终止劳动合同的报酬应根据税前工资计算。如果您需要法律帮助,欢迎您在互联网上寻求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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