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立法的发展趋势是什么 |
释义 |
命名合伙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在理论上是有意义的。从世界各国的立法发展历程来看,承认命名合伙的独立民事主体地位,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大势所趋,在法人制度形成之前,合伙组织是商品经济关系中共同生产经营商品的唯一形式。起初,合伙关系是以合同的形式存在的。早在1000多年前,罗马法就规定,“合伙关系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经营合资企业,共同分配利润和亏损的合同。”德国民法典第705条还规定“根据合伙合同,每个合伙人都有义务以合同的形式促进合资企业目标的实现,特别是提供约定的出资。“由于传统民法是以个人为基础的私法,当时的学者将合伙视为一种契约关系,并否认它是一种法律主体。主体是参与合伙企业的每个人,而不是合伙企业本身,因此否认合伙企业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然而,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合伙组织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驰名合伙逐渐体现出在民商事交往中较强的组织性和独立性,具有独立民事主体地位的要素。因此,近年来,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都对合伙的法律地位作出了新的规定。1978年修订的《法国民法典》第1842条规定,“非休眠合伙企业的合伙企业自登记之日起享有法人地位。”该条从法律上承认记名合伙企业的民事主体地位。《美国统一合伙法》也承认合伙组织是与法人不同的另一项公民权利。此外,德国、日本、比利时、菲律宾等国家已授予合伙组织法人资格 中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显然,合伙组织不被视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但是,在民事主体部分,它实际上承认合伙企业“,公民与法人之间的特殊民事主体。虽然立法没有明确规定记名合伙是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但1997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和《合伙企业法》为合伙组织规定了许多权利和义务。事实上,它客观地承认了记名合伙的独立民事主体地位。同时,我国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主体平等的组织之间建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3条还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规定。”,《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将具名合伙作为合同和诉讼的主体(以“其他组织”的名义)。从时间上看,《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的颁布晚于《民法通则》,这表明我国民商立法已逐渐将合伙作为第三类主体予以承认。从上述法律对具名合伙地位的承认的不断发展中,我们也可以看到这样一个清晰的轮廓,即作为独资、(具名)合伙和公司的法律反映,有三种不同类型的民事主体:自然人、(具名)合伙和法人,三种不同的所有制形式:个人所有制、合伙所有制和法人所有制。这是法律对著名合伙企业法律地位的完全承认。命名合伙作为一种民商事法律制度,顺应了商品生产者从独资到联合经营的必然趋势。它将以法律上独立的人格在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社会中长期存在。因此,我国民商立法应正视这一客观事实,明确赋予命名合伙以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 以上是小编为大家编写的相关知识。通过以上知识,我相信您已经有了一个大致的了解。如果您仍然遇到任何更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您登录Luba进行在线律师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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