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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际海事法院的诉讼时效
释义

我国《海商法》第257条至第267条共有11条,全面规定了海事诉讼时效。此外,一些行政法规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也对海事诉讼时效作出了规定。现在选择后面要介绍的重要一项:
    

(I)一年海事诉讼时效

一年海事诉讼时效包括:1。提单运输中,货物向承运人索赔或者向承运人索赔的权利,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2.海上拖航合同项下的请求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计算;3.共同海损分摊请求自理算完成之日起计算;4.因过失船舶碰撞造成第三人人身伤亡,一船承担连带责任,赔偿金额超过过失比例的,向另一船舶要求赔偿的权利,自当事人共同或者分别赔偿损害之日起计算;5.申请打捞沉船或者返还被打捞的原物和处置原物所得的期限,自沉船之日起计算,但妨碍船舶航行、航道整治或者工程建设的沉船除外,除非有关部门规定了申请期限和救助期限;6.如果外国索赔人向港口提出索赔,则应自记录编制后的第二天开始计算。
    

(2)两年海事诉讼时效期。
    

两年海事诉讼时效期包括:1。与航次租船合同、船舶租船合同有关的索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计算;2.海上救助请求权自救助作业终止之日起计算;3.保险人的海上保险赔偿请求权,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4.海上旅客运输中承运人的赔偿请求权对旅客造成人身伤害的,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造成旅客死亡的索赔发生在运输过程中的,自旅客离船之日起计算;旅客在运输过程中受伤,在下机后死亡的,自死亡之日起计算,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下机之日起三年;旅客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三)海事诉讼时效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限不得超过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在提单运输中,如果被视为责任人的人在一年期限内或期限届满后向第三方提出索赔,自索赔人解决原索赔或收到受理其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
    

在中国海事审判史上,沿海和内河运输有180天的时效。但是,最高法院于2001年5月22日裁定,托运人和收货人就沿海和内陆货物运输合同向承运人索赔的权利,或承运人向托运人和收货人索赔的权利的时效期限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本规定自同年5月3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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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4:1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