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
释义 |
2007年4月,陈与一家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07年4月15日至同年12月31日。2008年1月,开发公司向陈发出了2008年续签合同的通知,并一再敦促陈签署2008年劳动合同,但陈对此置之不理。在多次催促不成功的情况下,开发公司在现场将《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送达陈,并对交付过程进行公证。陈拒绝接受开发公司终止劳动关系的决定。首先,他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然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恢复工作,并要求开发公司在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支付双倍工资 ,无论是在仲裁还是诉讼中,陈的所有主张都没有得到支持,因为未能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不在开发公司 评论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随着普法的深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已深入人心。但现实中,有人认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是用人单位的单方面责任,劳动者不能为了自身利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事实上,这是对法律规定的错误理解。虽然《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有具体明确的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单方面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这不仅是为了雇主的法律规定,也是为了规范双方的法律规定。对双方来说,这既是一项法定权利,也是一项法定义务。根据国务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劳动者无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这表明,法律赋予工人要求书面劳动合同的权利,同时也赋予雇主在工人无故拒绝签署书面劳动合同时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在本案中,一家开发公司提出与陈续签劳动合同,而陈没有解释拒绝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的合理原因。事实证明,双方未能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陈。在符合法定终止条件的情况下,开发公司与陈某终止劳动关系并不违反法律法规,也不需要向陈某支付双倍工资。因此,仲裁机构和法院驳回李的所有请求是正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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