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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原告上海东海救助技术服务中心起诉被告小川船务有限公司进行海难救助
释义

原告上海海东海海救援技术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岑*亮,经理
    

委托代理人印章-剑
    

委托代理人韩克
    被告:小川船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生,总经理
    

担保人**小川船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生,总经理
    

原告上海东海救助技术服务中心于12月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2009年与被告小川船务有限公司的海上救助及海上救助合同纠纷案,法院在同日立案受理后,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外人**小川船务有限公司。,被告小川船务有限公司表示愿意参与本案的调解,并对被告小川船务有限公司通过本案调解确定的债务提供担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法院予以许可。法庭主持调解后,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小川船务有限公司应向原告上海东海救助技术服务中心支付人民币13万元。被告小川船务有限公司已于2010年2月4日前向原告上海东海救援技术服务中心支付人民币60000元,剩余人民币70000元应于2010年4月15日前支付至原告上海东海救援技术服务中心指定账户。担保人**小川船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小川船务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2780元,经调解减半,共计1390元,由原告上海东海救援技术服务中心承担。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双方于2010年2月1日签署并生效,经法院确认
    

审判长钟明
    

法官马玲
    

代理法官张文
    

书记纪*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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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6:3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