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汕头海事局一次救援损失200多万元案例分析 |
释义 |
油轮相撞时,汕头海事局花了340多万元进行应急救援,但只收到货主120多万元的赔偿。这一“损失救济”令汕头海事局痛苦不堪,因此向法院提出上诉。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迫切需要要求小型油轮购买强制保险 引发纠纷的“明晖8”号油轮于2005年1月归黄石鄂东海源有限公司所有,该油轮受委托将中国**粤东石油公司采购的980吨柴油从福建东山港运至汕头港,价值超过380万元。1月26日,“明晖8号”驶往南澳岛附近海域时,与一艘货船相撞,油罐损坏、淹水沉没,部分货油溢出,部分随船沉入海底,4名船员死亡或失踪。事发第二天,汕头市海事局向**公司发布了《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决定》,要求其采取污染清理、柴油提取等措施**公司拒绝执行,汕头海事局随后委托上海打捞局进行救援。双方还同意,救助费用由汕头市海事局统一向被救助方索赔。上海打捞局对沉船“明辉8号”进行水下探测。经过9天的操作,从货船机舱中提取了439立方米的柴油。在这次救援中,汕头海事局花费近350万元 3月28日,汕头海事局拒绝支付救援费用,向广州海事法院申请拍卖获救的“明晖8号”柴油。4月19日,法院以130多万元的价格成功拍卖了柴油,并暂时保留了拍卖款。5月19日,汕头市海事局向广州海事法院起诉该石化公司,要求法院责令其赔偿“明辉8号”打捞费用及利息130多万元。海上救援费用超过300万元。为什么只要求石化公司赔偿相当于拍卖油钱的金额?根据中国海洋法,,海上安全管理局获得的报酬不得超过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 海商法规定,救助方可以就救助船舶或船上有环境污染风险的货物,向船东获得相当于救助费用的特别赔偿损坏但"明晖八号"以东没有事先为油轮购买保险。事故发生后,船东宣布无法履行还款能力,无视海事局关于海事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没有资金给予特别赔偿。海事局损失了200多万元 为什么“明辉8号”船不买保险?审理此案的法官解释了原因:第一,中国于1999年加入的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只规定,运载2000吨以上持久性石油的船舶必须接受强制保险;其次,由于油轮的高风险和高费率,购买保险会增加运输成本,这对于一些中小型油轮船东来说是难以承受的。由于没有强制性要求,他们不会主动购买保险。因此,中小型油轮不购买保险是很常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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