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果员工因工致残,企业是否可以终止合同 |
释义 |
在申诉人工伤休息期间,被告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与申诉人的兄弟协商并支付1000元生活津贴,终止了与申诉人的劳动关系。1997年9月10日,申诉人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理由是他在工作中受伤,不同意终止劳动关系,要求他继续享受工伤治疗,报销医疗费用,重新发放工伤津贴,并额外支付25%的经济补偿和相当于25%医疗费用的补偿,继续治疗 调查核实: 申诉人高于1991年12月底在被告单位的第三个矿井工作。1994年5月,他签署了一份农民轮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1992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1992年5月23日晚上,申诉人在从4392工作面卸煤时,被流动的煤馏出物打伤,并立即被送往矿务局医院治疗。他被诊断为左胫骨和腓骨中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左股骨中下部闭合性骨折,以及左胫前动脉损伤。他接受钢板固定,于1993年7月5日出院。出院后,申诉人在家休息,被告根据工伤支付了各种福利。1996年1月,被告以合同到期为由停止支付申诉人的工伤津贴。申诉人多次要求被告继续享受工伤待遇。1997年8月,被告根据[国发(1984)88号]和[梅老子(1984)869号]等文件的规定,与申诉人的兄弟协商,向申诉人发放生活津贴1000元,终止劳动关系。申诉人的兄弟代申诉人领取1000元 1995年12月以前,申诉人每月工伤津贴为234.65元。1996年4月14日前,申诉人在一家诊所接受治疗,听证会期间没有报销1525.36元的医疗费用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市劳动局保险部门和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工伤鉴定和残疾等级鉴定,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为5级 分析意见: 根据《劳动法》第3条、第73条和第29条的规定: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因工致残的劳动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如果工人患有职业病或工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工作能力,如果投诉人在工作中受伤且伤残等级达到5级,雇主不得终止劳动合同,除非申诉人提出申请,否则被告不得终止与申诉人的劳动关系。申诉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兄弟与被告未经申诉人授权达成的协议无效。被告应继续报销申诉人的工伤医疗费用,并重新发放工伤津贴。申诉人的请求符合国家关于工伤保险福利的规定,应当得到支持。被告所依赖的[国发(1984)88号]和[梅老子(1984)869号]文件已被废除。未能按时向申诉人支付工伤津贴和医疗费用是执行文件中的错误,不是不合理的违约行为。申诉人要求被告给予25%赔偿的原因是,赔偿不成立且不受支持 仲裁结果: 仲裁委员会未能调解,裁决如下: 1。被告于1996年1月至1997年12月31日补发原告工伤津贴5631.60元,扣除其兄弟领取的生活津贴1000元;此后,申诉人的伤残抚恤金应按照国家规定支付。被告向申诉人报销工伤医疗费1525.36元 3。仲裁费为500元,由被告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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