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什么情况下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
释义 |
1、 企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答:根据现行规定,企业在职工辞职、擅自辞职、,根据《劳动法》第25条解雇雇主和终止劳动合同(当地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II。企业在什么情况下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答:根据现行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具体包括以下12种情形: (1)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终止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提前终止事实劳动关系 (4)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致使劳动者辞职的 (5)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导致劳动者辞职的;(6)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加班工资或者支付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者工资的;(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合同终止(9)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者不能履行原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不成变更劳动合同协议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濒临破产,在法律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条件严重困难,需要裁减人员时终止劳动合同的 (11)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破产或者解除的 (12)劳动合同终止且当地有特殊规定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 三、企业在什么情况下需要额外支付经济补偿 答:根据第10条的规定劳动部发布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部法(1994)第481号),如果雇主在终止劳动合同后未按要求向工人提供经济补偿,除了全额经济补偿外,还必须按照经济补偿金额的50%支付额外的经济补偿 IV.经济补偿和生活津贴之间有什么区别 答:劳保发(1995)50号文件指出,“生活津贴”《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劳办发[1994]246号)是《劳动法》第28条所指经济补偿的具体化,与“经济补偿”的概念相同指《违反和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劳办发[1994]481号) v。经济补偿的计算依据是什么 答:《违反和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劳保发〔1994〕481号)第11条劳动部发布的《经济补偿工资计算标准》规定,经济补偿工资计算标准是指在企业正常生产条件下,合同终止前12个月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 劳动法实施若干问题意见第53条劳动部发布(劳动部309号)和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工资总额构成规定》第4条明确规定,工资包括小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构成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3条第2款明确规定,补贴包括生活补贴和住房补贴 VI.哪些不属于经济补偿基数范围 以下职工劳动收入不在经济补偿基数范围内: (1)社会保险福利费,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助费等 (2)劳动保护费,如工作服、解毒剂、冷饮、,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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