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际货物运输合同 |
释义 |
合同编号: 签署日期: 买方: 卖方: 本合同由买卖双方以中英文签订。这两种样式具有相同的效果。根据以下条款,卖方同意出售,买方同意购买以下商品: 第一部分 1。商品名称和规格。生产国和制造商 3。单价(包括包装成本) 4。数量 5。总价值 6。包装(适合海运) 7。保险(除非另有约定,保险应由买方承担) 8。装运时间。装运港。目的港 11。唛头。卖方应负责用牢固、不褪色的颜料在每件货物上清楚地刷或标记以下标记,以及目的港、件数、毛重和净重、尺寸和买方要求的其他标记。如果是危险和/或有毒货物,卖方应负责确保在每件货物上清楚地标明货物性质的说明和常规接受的标记。付款条件:买方应在装运前一个月批准,银行应开具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货物装船后,卖方应凭本合同交货条款第18条a款所列单据与开证行议付贷款。上述信用证的有效期将在装运后15天到期。其他条件:除非买方同意和接受,否则与合同有关的所有其他事项应按照第二部分交货条款的规定处理,该条款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果合同中有任何附加条款,附加条款将自动优先。如果附加条款与合同条款之间存在任何冲突,应以附加条款为准。FOB/Fas条件 14.1。本合同项下货物的舱位应由买方或买方的运输代理提供,即租赁订单。在FOB条件下,卖方应负责在本合同第8条规定的装运期内,在买方通知的任何日期,将订购的货物装载到买方指定的船舶上。在Fas条件下,卖方应负责在合同第8条规定的装运期内,在买方通知的任何日期,在买方指定的船舶吊杆下交付订购的货物。在货物装运日期前10-15天,买方应通过电报或电传通知卖方合同号、船舶预计到达日期、装运数量和货运代理名称。以便卖方与船务代理联系,安排货物的装运。卖方应及时通过电报或电传向买方报告联系结果。如果买方因某种原因需要更换船舶或船舶提前或晚于事先通知卖方的日期到达装货港,买方或其船务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卖方还应与买方的运输代理或买方保持密切联系。如果在买方订购的船舶到达装货港后,卖方未能在买方通知的装货时间内将货物装船或在吊杆下交付货物,卖方应承担买方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如空舱费,滞期费和买方造成和/或遭受的所有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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