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是什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一种类型。在履行过程中,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时,或者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时,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的条件终止。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有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以看出,无固定期限合同不是没有终止时间的“铁饭碗”。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错误观点 此外,有许多错误观点认为,无期限劳动合同是一个“死合同”,不能改变。与其他类型的合同一样,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适用《劳动法》和本法的协商变更原则。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除劳动合同的期限外,双方可协商变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变更合同条款时,应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进行协商,不得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同时必须注意,变更内容并非违法,否则该变更无效 终止补偿 如果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遵守《劳动合同法》;按照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违法的,应当遵守《劳动合同法》;应按照第87条的规定支付双倍赔偿。第四十七条劳动者应当按照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和每年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给予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如果期限少于六个月,如果工人的月薪高于上一年度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设区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该地区雇员平均月薪的三倍,则应向雇员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雇主所在地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应为雇员平均月工资的三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2年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补偿 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然而,在现实中,许多用人单位为了逃避义务,将劳动关系置于一种不明确的状态,当劳动争议发生时,没有证据可以核实。经常有书面劳动合同没有签订的情况。对此,本法作出了相关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自受雇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录用的同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录用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企业或者行业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没有约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实行同工同酬。如果用人单位自雇佣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与雇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应按照本条规定向雇员支付月薪的两倍,用人单位自录用之日起一年内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无期限劳动合同。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认为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了无期限劳动合同,但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实际上,许多雇主无视法律规定,仍然不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第82条第2款规定:“如果雇主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工人签订无期限劳动合同,应向工人支付月薪的两倍。” 以上是总编解释的关于终止无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有需要的人。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法律知识,请访问法律咨询网.com进行咨询,我们的合作律师将为您提供满意的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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