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广州市劳动法律法规关于经济性裁员的规定 |
释义 |
《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企业在破产、生产经营严重困难、调整经营方式等情况下,可以通过裁员来维持企业经营,这就是所谓的“经济裁员” ,优先保留下列人员: (1)与本单位签订长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与本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家庭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老年人或者未成年人需要扶养的 用人单位按照本条规定在裁员后六个月内重新招聘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 ,下列人员不得按照上述规定被解雇: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疑似职业病患者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工作能力 (3)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4)女性员工处于怀孕、分娩和哺乳期 (V)从法定退休年龄起,在本单位连续工作15年且不到5年 |
随便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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