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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试用期内终止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释义

1、 试用期内终止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工人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雇主终止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工作条件的;(2)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p>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劳动合同无效的;(六)劳动者可能遭受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在不事先通知用人单位的情况下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一)经证明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适用本条规定。首先,要注意以下三点:
    

1.用人单位规定的试用期应符合法律规定。该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雇主只能在此范围内同意试用期
    

2.是否在试用期内。试用期的确定按劳动合同的规定执行;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超过法定最长期限的,以法定最长期限为准;试用期满未办理转正手续的,不能视为仍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以试用期不符合劳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3.符合性判定。员工是否符合录用条件是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单方面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没有此前提,用人单位无权在试用期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来说,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就业条件以及知识文化、技术水平、身体状况、,以用人单位招聘时规定的思想素质和其他条件为准
    

4.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必须提供有效证明。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否则,由用人单位承担因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所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所谓证据主要取决于实践中的两个方面:一是用人单位是否描述了某一岗位的工作职能和要求;第二,用人单位是否对员工试用期内的工作表现有客观记录和评价(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首先,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公开。其次,工人的行为是客观存在的,是对雇主规章制度的“严重”违反。“严重”的情况通常应遵守《劳动条例》和雇主内部规章制度中规定的限制。如违反操作规程,损坏生产经营设备,造成经济损失,不服从用人单位正常工作调动,不服从用人单位劳动人事管理,无故闹事,打架斗殴,散布谣言,损害企业声誉等,破坏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管理秩序。第三,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待遇按照本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处理,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三)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的,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即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未按照岗位职责履行义务,违反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和促进用人单位利益的义务,有严重失职渎职行为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个人利益的故意行为,使用单位的有形、无形财产遭受重大损害,但尚不够处罚的。例如,由于疏忽大意和玩忽职守造成的事故;由于不负责任的工作,经常产生废物、损坏的工具和设备、原材料或能源的浪费等。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单位完成工作任务的,或者劳动者拒绝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改正的,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兼职”。虽然中国的劳动法律法规不禁止“兼职”,但作为工人,完成自己的工作是他们的义务。从事兼职工作必然会影响到自己的工作时间和精神力量。作为用人单位,不能全心全意为本单位工作,严重影响完成工作任务的人员,有权根据本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如果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单位完成工作任务的
    

2.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用人单位提出后拒不改正的。应注意的是,它必须对雇主产生“严重”影响。如果影响很小,雇主不能以此为由终止与雇员的合同
    

(5)劳动合同因第1项第1款规定的情况无效,本法第26条本法第26条第一款规定,“对方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违背真实意思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是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所谓“欺诈”是指一方故意将虚假情况告知另一方,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另一方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并基于这种错误理解签订劳动合同。“胁迫”是指对生命、健康、财产造成损害的胁迫,公民及其亲友的荣誉、名誉和财产,迫使对方违背真实意图,签订劳动合同“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利用他人的危险处境或者迫切需要,违背真实意思而订立的合同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一方以任何行为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愿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违反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为法律所禁止。所以,,允许受损害的利益终止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是自然的
    

(VI)根据《劳动部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若干意见》第29条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在中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依照刑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判处刑罚,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的人。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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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20:5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