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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从传统法学角度看国际贸易保险经纪人的法律性质
释义

在国际贸易的保险环节中,保险经纪人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目前,国际贸易中70%以上的保险业务是由保险经纪人完成的。他解决了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确保了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然而,国际贸易保险经纪人是保险人的代理人还是投保人的代理人,如何界定其法律性质仍存在争议。本文以传统代理理论为基础,分析国际贸易保险经纪人的法律性质,为国际贸易实务提供理论参考,传统代理的一般理论传统代理理论以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为代表。1.大陆法系的代理理论大陆法系的代理立法理论是以《民法通则》一文中提出的“区分理论”为基础的1886年德国学者拉邦(rabond)出版的《代理权授予及其基本关系的区别》,严格区分了委任与代理,其中委任是指他本人(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代理是指代理人与其本人和第三方之间的外部关系。代理人的内外关系是相互联系的,其内部关系是外部关系产生和存在的前提,而外部关系是内部关系的目的和归宿。内部代理关系属于各国合同法或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外部代理关系属于代理法的调整范围
    

根据代理人是以委托人的名义还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订立合同,大陆法系将代理人分为直接代理人和间接代理人。如果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义与第三方签订合同,则其为直接代理人。代理人受委托人委托,以自己名义为委托人的利益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为间接代理人。直接代理的,代理人对第三人不承担个人责任,该责任由委托人承担。但是,如果是间接代理,由于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签订合同,虽然签订合同完全是为了委托人的利益,但代理人也应为此承担个人责任,而委托人不承担责任,除非代理人将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委托人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在对代理性质的认定上,大陆法系侧重于事物的外部趋势,并特别注意与第三方打交道的代理人的姓名。2.英美法系的代理理论
    

英美法系的代理理论以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对等理论为基础,它以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对等理论作为代理的理论基础。等价性可以用“你通过别人做的事情就好像你自己做的一样”这句话来表达。其主要含义是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应视为其自身的代理行为,代理关系不应区分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代理人的行为应在其授权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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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3:4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