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谁有权受理反倾销案件 |
释义 |
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下列临时反倾销措施: (1)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2)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临时反倾销税金额或保证金金额,提供的担保或其他形式的担保不得超过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第29条商务部应当提出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其他形式的担保,由商务部作出决定并予以公告。第三十条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的实施之日起,不得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 临时反倾销措施不得在反倾销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采取,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商可以向商务部作出价格承诺,改变价格或者以倾销价格停止出口 商务部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提出价格承诺建议 商务部不得强迫出口商作出价格承诺 第三十二条出口商不作出价格承诺或者不接受价格承诺的建议,不妨碍反倾销案件的调查和裁定。如果出口商继续倾销进口产品,商务部有权确定更可能发生损害威胁 第33条如果商务部认为出口商作出的价格承诺是可接受的,并且符合公共利益,可以决定暂停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者不征收反倾销税。商务部不接受价格承诺的,由商务部宣布暂停或终止反倾销调查的决定,商务部应向相关出口经营者解释理由。在依照本法暂停或终止反倾销调查后,商务部不得寻求或接受价格承诺,直至对倾销和倾销造成的损害作出积极的初裁决定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商务部应出口商的请求,继续对倾销和损害进行调查;或者商务部认为必要时可以继续调查倾销和损害 根据前款调查结果对倾销或损害作出否定裁决的,价格承诺自动失效;第三十五条出口经营者违反价格承诺的,商务部可以要求出口经营者定期提供履行价格承诺的有关信息和资料,并予以核实,商务部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立即决定恢复反倾销调查;根据现有的最佳信息,它可以决定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并可以在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前90天内对进口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除违反价格承诺前进口的产品外,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得超过5年。第37条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从而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第三十八条商务部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商务部予以公告。第三十九条反倾销税适用于终裁决定公告之日后进口的产品,但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第四十条反倾销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是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商。第四十一条反倾销税应当根据不同出口商的倾销幅度分别确定。需要对不属于审查范围的出口经营者的倾销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的,对其适用的反倾销税应当以合理的方式确定第四十二条终裁决定确定存在实质损害和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反倾销税的金额不得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如果终裁决定确定存在实质损害威胁,则反倾销税可在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期间追溯征收,当先前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将导致随后认定实质损害时,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如果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高于已付或应付的临时反倾销税或为担保目的估计的金额,则反倾销税可追溯至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差额不予收取;低于已缴纳或应付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为担保目的估计的金额的,差额部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退还或者重新计算,对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之日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除立案调查前进口的产品外,可以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1)倾销进口产品具有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倾销历史,或者该产品的进口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出口商正在倾销并且倾销将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 (2)大量倾销进口产品是在短时间内进口的,并且在发起调查后可能严重损害即将征收的反倾销税的补救效果,有充分证据证明前款所列两种情形并存的,商务部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如对相关进口产品进行进口登记,以便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第45条如果终裁决定未确定征收反倾销税,或者终裁决定不确定追溯征收反倾销税的,应当退还征收的临时反倾销税和收取的保证金,第四十六条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商有证据证明所缴纳的反倾销税金额超过倾销幅度的,可以向商务部申请退税;商务部审核提出建议后,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可以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退税决定,第四十七条进口产品的新出口商在征收反倾销税后的调查期内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该产品的,能够证明与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出口商无关的,可向商务部申请单独确定其倾销幅度。商务部应当及时审查并作出最终决定。在审查期间,可以采取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措施,但不得对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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