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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反倾销谈判的相关内容是什么
释义

1、 谈判背景
    

如前所述,GATT第6条规定了征收反倾销税的基本规定,具体程序在《反倾销法》中有规定。然而,倾销金额的计算方法和损害的确定方法并不十分明确。这些缺陷使得反倾销税的调查和反倾销税的征收具有任意性,已经成为国际贸易公平的障碍。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继续发展,乌拉圭回合东京回合协议谈判小组根据各国的建议,对协议中不明确的部分进行了修改,以使世界贸易中的反倾销规则更加明确,反倾销措施主要由美国、欧洲共同体、加拿大和澳大利亚采取,反倾销税的数量正在增加。同时,发起反倾销的国家主要集中在日本、韩国、中国等。从开展反倾销调查和征收反倾销税的情况来看,主要问题是启动国家根据国内法的反倾销规定进行应对。反倾销税征收期限过长,反倾销税征收额也居高不下,价格相对缺乏公平性和合理性,
     < P>在此背景下,一些国家和地区的产品如日本、< A>香港< A/>韩国和新加坡被视为反倾销调查的对象。为了防止反倾销税的滥用,确保公平适用,经常受到反倾销调查的国家和地区在倾销金额的计算方法、损害的确定方法、调查程序等方面要求有更严格的规则。然而,美国、欧洲共同体和其他国家从倾销税发起国的立场出发,对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国家采取绕道措施规避反倾销税表示不满,并要求修改反倾销规则和增加反迂回措施的规定
    

自乌拉圭谈判开始以来,各国提出了不同的想法。实质性谈判在1990后开始,但由于日本、香港和新加坡以及美国和欧洲共同体的反对,没有达成协议。1991年12月提出的邓小平文本是各国在筹资和投资能力方面缺乏共识的现实和潜在的副作用;在农业方面,这会增加政府支持项目的负担吗② 识别材料损坏威胁。在确定存在物质损害威胁时,调查机关应特别考虑以下因素,包括:补贴的性质或受控补贴对贸易的影响;补贴产品进口国国内市场的高增长率表明进口的巨大增长;出口商自由处置能力的大幅提高表明向进口成员市场出口补贴产品的大幅增加;补贴商品的进口价格将显著压低或抑制国内价格,从而增加进口需求;正在调查的国内产品的库存状况
    

③ 在确定补贴进口产品造成的损害和物质损害威胁后,可以申请反补贴措施。反补贴措施的类型和实施。采取临时措施。如果反补贴调查机构初步确认存在补贴,并且已经对进口成员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严重威胁,可以采取临时措施防止调查期间继续损害
    

临时措施可以采取临时反补贴税的形式,以现金存款或以初步确定的补贴金额存入的债券作为担保的
    

临时措施不得早于调查开始之日起60天;临时措施的实施应限制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如果最终确认损害,或确定损害威胁,并且确定影响肯定会导致损害而不采取临时措施,则不得超过4个月,反补贴税可在临时措施本应实施的期间追溯征收。如果最终确定的反补贴税高于原保证金或保函担保的余额,则不征收超额部分;如果低于原保证金或保函担保的金额,如果反补贴调查的最终结论为否定,则应尽快退还多付部分,在《暂行办法》实施过程中提交的保证金或保函应尽快退还。补救承诺。在反补贴调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的,可以停止或中止反补贴调查。首先,出口成员国政府同意取消补贴或采取其他措施;其次,出口商同意修改价格,以使调查当局确信补贴的破坏性影响已经消失。这样,就达成了“补救承诺”。在达成补救承诺后,应停止或暂停反补贴调查。如果后续情况表明不存在工业损害或损害威胁,则补救承诺应自动取消。如果额外证据表明,国内销售的较低比例仍有足够数量提供适当的比较,则应接受较低比例”。国内销售额必须超过进口国销售额的5%,才能有足够的数量并属于“正常贸易”
    ② 低于单位成本的销售不属于“正常交易”,只要销售时间较长(通常为1年),且存在绝对量(占总销售额的20%以上),当局在计算正常价值时可以忽略这一点。第2条第2款(a)项规定,“在出口国国内市场或向第三国销售同一产品时,价格低于(固定和可变)单位生产成本加上一般行政和销售费用。由于价格原因,销售可能被视为不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只有当当局假定绝大多数销售是在延长的期限内完成的,且销售价格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收回全部成本时,才会在确定正常价值时考虑正常价值。如果在销售时,价格低于单位成本但高于调查期内的加权平均单位成本,则该价格应被视为在合理期限内收回了成本”。这里规定低于单位成本的销售不属于“正常交易”
    

低于单位成本的销售具体包括两个数量概念:一是低于单位成本的销售必须持续很长时间。本段注释中规定,通常为1年,至少为6个月。二是销售量低于单位成本。本段注释中规定,其不得小于正常值的20%
    

③ 在计算成本时,通常基于被调查出口商或制造商拥有的账簿。值得注意的是,第2条第2款(a)一项,规定“成本”一般应根据被调查出口商或生产商保存的记录进行计算,前提是这些记录符合出口国公认的会计原则,并合理反映了与生产和销售相关产品相关的成本。当局应考虑所有现有成本的合理分配的证据,前提是这种分配在历史上被出口商或生产者使用,特别是应适当考虑诸如分期付款和折旧期、投资成本和其他开发费用的补贴等项目。除非已根据本款规定反映在成本分配中,否则成本应适当调整有利于未来和/或当前生产的非经常性项目的成本,或调整调查期间成本受生产开始影响的情况。”此处规定,在计算成本时,对于影响当前和未来生产的固定成本,应适当调整开始生产后的成本
    

④ 关于销售、管理费和利润的计算,第2条第2款(b)项规定,“管理费、销售和一般费用及利润的数额应以被调查出口商或生产商在正常贸易过程中的生产和相关产品销售的实际数据为基础”。原则上,必须以生产和销售的实际数据为基础。如果不能根据生产和销售的实际数据确定倾销,第2.2(b)条还规定:a。出口商或生产商在国内市场生产和销售一般类似产品的实际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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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3: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