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影响仲裁制度发展的文化因素分析 |
释义 |
1、 文化因素的定义。任何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都有一定的基础和动力,包括政治、经济和文化。作为一项法律制度,仲裁也是如此。文化因素不仅决定了仲裁制度能否建立,而且影响着仲裁制度的发展和演变。在中国制度中,“文化”的本义是“以文化育人”,即人的气质和品德的培养,属于精神领域的范畴。随着时间的变迁和空间的差异,“文化”已成为一个内涵丰富、外延广泛的多维概念,成为许多学科探索、分析和争论的对象。就法律科学而言,与法律密切相关的文化内容通常被称为法律文化。法律文化是一种精神观念和价值体系,它影响和制约着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地位。仲裁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法律文化作为一种外在的力量和基础是必不可少的。这些法律和文化因素,加上政治和经济因素,推动了仲裁制度的发展。同时,法律制度出现后,经过长期的发展和整合,独立的制度结构不断完善。许多外部文化因素不断内化为法律制度本身的特点。此时,法律制度本身就是一种文化载体。因此,我们经常可以看到,不同部门的法律会形成各自独特的法律文化。基于仲裁制度本身的特点,我们称之为仲裁制度中内化的文化因素——仲裁文化。内部仲裁文化和外部法律文化基础是影响仲裁发展的文化因素。2、 分析影响仲裁制度发展的外部法律文化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手段,仲裁早在古罗马就存在了。《民法百科全书》中记载,为了解决纠纷,正如可以进行诉讼一样,也可以进行仲裁然而,作为一种法律制度,仲裁始于中世纪。仲裁作为一项法律制度的出现与商人阶层的兴起密切相关。11.12世纪的农业转型为商人阶层的快速增长创造了机遇和要求。许多离开庄园的农民成为商人,更多的农民涌入新兴城市,成为工匠或商人。为了适应商业活动的需要,商人自发地组织了一些具有类似管辖权的机构,通过仲裁解决他们的纠纷。此时,商事仲裁完全被视为私人领域的事务。国家无意干预,法院也不干预。商事仲裁处于绝对自治状态。中世纪,随着基督教的衰落和集权主权国家的兴起,民族法与商法等自治法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因此,世俗统治者不允许商人行使司法权。经过斗争,王权在处理一些案件时承认了商人社会的地位和效力,但对商人的裁判行为应进行严格的监督和检查。资产阶级上台后,随着市场经济和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国家逐渐认识到商事仲裁在经济贸易领域的作用,各国都在法律上规定了商事仲裁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如英国1889年的《仲裁法》,美国1925年的《联邦仲裁法》、法国1807年的《民事诉讼法》、德国1877年的《民事诉讼法》。从仲裁制度的出现来看,我们可以清楚地感觉到,它起源于商人文化。商人最大的特点是追求利润。在追求利润的目标下,尊重选择和效率已成为商人的重要标准。在11和12世纪,商人能够通过自己的组织处理自己的事务,这是追求效率的结果。同时,为了解决自身组织内的纠纷,第三方的判决可以自动遵守和执行,这需要完全依赖商业信用。商人的逐利和信用,使他们的发展空间不那么有限。在商业贸易全球化的今天,商人之间的规则也呈现出全球化的趋势,商事仲裁在国际上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可以看出,商人文化最重要的一点是对营利的认可,这导致了对效率和遵守信用的要求,促进了不同民族和国界之间的交流和交流。仲裁制度就是在这种商人文化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正是这一发展过程表明,仲裁制度本质上是私法文化的产物。与商人文化一样,私法文化也是经济发展和商业繁荣的法律文化。私法文化的精神是提倡自由,反对支配和任意。它植根于市民社会,反映了市民社会的内在精神和价值追求。虽然在仲裁制度形成时,私法文化的重要性远远低于仲裁制度,但在西方法律形成的早期,它已显示出浓厚的私法色彩。即使在中世纪的私法中,民法传统依然存在,并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仲裁制度尤其体现了私法文化中的意思自治理念。意思自治是指当事人根据自己的理性判断,设计自己的生活,管理自己的事务。它有两个前提:自由和理性。自由是指人不受他人强迫的状态,而理性是人认识宇宙、改善自身条件的能力。这种概念是充分尊重每个人的主观性的结果。无论是从一开始的仲裁完全不受限制,到后来的司法严格监督和审查,再到今天的法律制度和司法监督和制约,私法文化始终是仲裁制度的基本核心。正是这一理念的背后,使得仲裁制度在发展过程中不受过度限制,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并发展到今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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