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轻伤的法律鉴定标准 |
释义 |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轻伤鉴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公安、检验、法律、,本部适用于违反《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P>>P>2的所有轻微损害,本标准规定: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相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为轻伤鉴定提供科学依据,并结合我国法医工作的实践经验 2.2轻伤是指人体局部组织器官的轻伤或暂时性功能障碍 2.3鉴定人应当是公安机关和有关执法部门或公安机关委托的法医人员受过培训的兼职法医人员。在进行评估时,评估人员有权了解相关案例、现场调查和查阅病历。有关部门必须给予协助 2.4在鉴定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并根据当时人身伤害情况,结合伤害预后进行综合评价 2.5轻伤鉴定应在被鉴定人的伤害消失前进行 2.6本标准为轻伤下限,与《轻伤鉴定标准》(试行草案)相关。不符合本标准者不构成轻伤 3头颈部损伤 3.1头皮划伤面积大于5cm2;头皮挫伤;颅下血肿 3.11耳廓创伤大于1cm;耳廓缺损 3.12外伤后鼻出血;鼻骨线状骨折 4.2躯干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伤口长度大于1cm或伤口累计长度大于1.5cm,穿刺深度达肌层 4.3肋骨单纯线性骨折;确认肋软骨骨折 5.1肢体软组织挫伤面积大于15cm2;划伤面积大于20cm2 5.2肢体皮肤和皮下组织伤口长度大于1cm,穿刺深度达到肌肉层 5.3肢体关节和肌肉粘连损伤,临床症状 5.4手足骨折 5.5指(趾)甲脱落,外伤引起的甲床暴露和甲床出血 6.其他损伤 6.1烧伤和烫伤 6.1.2面部曾一度烧伤、烫伤,面积大于10cm2;浅Ⅱ度烧伤 6.1.3颈部烧伤面积大于15cm2;浅Ⅱ度烧伤面积为2cm2 6.2牙齿咬合导致皮肤受损 附录a (本标准附录) 附加说明 A1本标准中未规定的轻微损害可通过参考本标准相应条款 A2确定。轻微伤害的下限为标准伤害的50%;孕妇和哺乳期妇女的伤害下限为标准伤害的60% A3可综合评估接近该标准的两种伤害;类似的损坏可能会累积 A4本标准中的上述和以下内容也包括在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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