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改制要重视因公致残职工 |
释义 |
宋是一家建筑公司的雇员。2001年,公司在妥善安置企业职工、承担企业全部债权债务的基础上,通过经营者融资收购与职工持股计划相结合的方式成立了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的重组计划,宋收到了一次性安置费,终止了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自谋职业。同时,宋向公司提出,由于1962年工伤,伤残等级8级,他要求适当的赔偿。公司拒绝支付,理由是我自愿申请安置费,并且有关终止劳动关系和重组的相关文件不涉及工伤赔偿。为此,宋要求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公平对待,但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宋不情愿地以该公司为被告,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请求,要求根据工伤相关文件给予适当赔偿。宋先生认为: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企业没有考虑因工伤造成的残疾职工的实际情况,而是按照与健康工作者相同的标准收取安置费,这是不合理和不合法的。因工伤损害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筑公司坚持认为,企业重组的文件没有涉及如何处理受伤工人,因此应该理解为与其他工人平等对待他们,除了收取安置费之外,不应该有其他补偿。经调查取证,调解不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劳动法实施后,除安置费外,公司将一次性向宋支付适当的医疗补贴 ,原劳动部下发了《企业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也相继下发了相关规章和文件,为有效维护工作相关残疾员工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依据。企业职工因工致残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一般来说,企业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如果本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且企业同意终止劳动关系,本人将根据残疾程度享受相关待遇。由于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一个经营正常的集体所有制企业转变为股份制企业。允许部分在职员工领取安置费,解除劳动关系。残疾雇员也有权“去”和“留”。权衡利弊后,宋选择申请安置费,以终止与公司的劳动关系,这得到了公司的认可。收到的安置费可视为残疾就业补贴。根据相关文件,宋作为8级残疾员工,也应获得适当的医疗补贴。如果公司仅仅因为重组文件不涉及安置费以外的其他费用而拒绝支付工伤赔偿金,这将是不公平的。它不仅侵犯了工伤致残职工的合法权益,而且不利于企业改制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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