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程序 受理当事人调解申请后,调解委员会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调解: (一)及时指定调解人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做好调查记录 (二)由调解委员会主席主持争议双方参加的调解会议。对于简单争议,调解委员会可以指定1-2名调解员进行调解。(3)调解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争议双方的陈述,查明事实,明辨是非,依法公正调解。 (四)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协议;调解不成的,还应当在调解意见书中予以记录和说明。调解委员会对劳动争议的调解,应当自劳动争议双方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完成。逾期不完成的,视为调解不成。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实行仲裁员制度和仲裁庭制度,仲裁委员会应当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简单劳动争议可以由一名仲裁员单独审理 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仲裁庭应当在开庭四日前将仲裁庭的组成、开庭时间和地点书面通知当事人 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仲裁庭应首先进行调解。仲裁庭应按照《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27条规定的程序作出仲裁裁决。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当作出仲裁裁决。法庭作出裁定的,应当在7日内送达。如果定期在其他法院作出裁决,则应在法院发布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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