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第二未知人力资源风险】被录用员工违反与原单位签订的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 |
释义 |
【公司第二人身风险】被录用员工违反与原单位签订的保密和限制竞争协议 法律规定 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违反该协议或权利人的保密要求商业秘密,泄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属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第三方(本案中的B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同时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被侵权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赔偿金额应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获得的利润 卢巴律师提醒说,随着中国企业的标准化,许多企业同意在劳动合同或其他协议中保守商业秘密或竞业禁止条款。对于一些知识型、技术型和营销型高管,用人单位应在招聘过程中进行严格审查,确认他们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没有义务与原单位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同时,符合条件的企业最好请律师制作一套员工入职调查材料,避免员工与原单位发生纠纷时承担连带责任,王和林于2008年加入一家光学仪器公司。自成立以来,一家光学仪器公司制定了员工手册、文件和文件管理制度以及研发部管理制度,要求员工保留业务信息,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为新员工提供保密培训和教育。陈、王、林于2009年5月从一家光学仪器公司辞职,并于同月13日与一家光学仪器公司签署了辞职协议,协议约定“由于三人均在一家光学仪器公司的研发部门从事技术研发,三人开发或完成的所有技术项目必须移交给甲方;三人在离开本公司工作期间及离开本公司后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光学技术的法律、法规和其他三人的技术秘密。随后,三人加入B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与a光学仪器公司X产品功能相同的y产品。A光学仪器公司起诉B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陈、王、林三人停止侵犯商业秘密,赔偿损失50万元。法庭发现X和y的产品属于同一种技术,X和y的产品属于同一种技术。B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陈、王、林的行为构成侵犯光学仪器公司商业秘密,并责令B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陈、王、林共同赔偿光学仪器公司25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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