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申请在北京执行劳动争议仲裁 |
释义 |
北京如何实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1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和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人民法院自收到执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不执行的,执行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经审查,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也可以指示其他人民法院执行。可见,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作出后,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执行,接受执行的人民法院通常会在60天内完成执行 相关知识: 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受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劳动争议案件: (一) 位于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海淀、朝阳的中央和市级外商投资企业,本市石景山区、丰台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外商独资企业及职工之间劳动争议案件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办事处或分支机构之间劳动争议案件,在北京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以及在其他省市的工人 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结果密切相关的雇主、工人和第三方是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的一方为申诉人,另一方为被告人,申诉人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劳动仲裁,应提交下列材料: (I)仲裁申请书。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准确地填写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一式三份,其中两份由申请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交仲裁委员会,一份由申请人留存。如果申请人是工人,则提交其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如果申请人是雇主,则提交其营业执照副本、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书,etc (三)能够证明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材料,如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或协议)、合同解除或终止通知、工资单(第条),(4)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委员会根据立案审查的需要,要求申请人提交能够证明被告身份的有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被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应当提交工商登记证明(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营业地等);如果被申请人是工人,则应提交其户籍、当前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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