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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保护因怀孕被解雇、无故被解雇的女性员工的权利
释义

《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终止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补偿。
    

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一方当事人请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任何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他们对仲裁裁决不服,他们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
    

周女士被一家家族电力公司派遣到一家通信公司。后来,她担任项目控制室主任,负责该室员工的考勤。2014年3月6日,通信公司会议要求怀孕员工出示出生证或申请辞职。此时,周女士碰巧怀孕了,但她没有向公司提交出生许可证。3月12日,公司副总裁胡女士通过电话告诉周女士,如果她违反生育政策,公司将受到处罚,并报告省公司领导处理。3月17日,周女士前往胡先生的办公室,就如何处理无法提供出生许可证的工作交换意见,并拒绝主动辞职
    

因周女士自3月13日起连续旷工3天以上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失败后,易佳丽公司终止了与周女士的劳动合同,周女士向法院起诉人力资源公司和通信公司,要求赔偿总额超过25万元
    

在庭审期间,人力资源公司向法院提交了考勤表,3月13日,周女士提供了她办公室电话和通信公司陈和陈的电话录音,以证明她没有缺勤。一审法院认为考勤表不真实,并命令人力资源公司向周女士支付5.8万元以上的工作报酬非法终止劳动合同。两名被告上诉
    

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考勤表显示周女士在3月12日至17日期间缺勤,但人力资源公司发出的解雇通知称,周女士从3月13日起缺勤。两人相互矛盾。结合3月15日和16日是周末,人力资源公司确认考勤表是在一审中补充的,确定两家公司提交的考勤表不客观、不真实,无法证明周女士是否缺勤以及缺勤时间。周女士提交的通话记录显示她在3月13日和17日仍在该单位
    

最近,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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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8:04: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