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人损失的赔偿范围是什么 |
释义 |
工人损失的赔偿范围是什么?(1)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照应当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按照应当支付的工资收入的25%赔偿劳动者的劳动保护待遇的损失,除按照国家规定为工人提供工伤和医疗外,还应按照国家规定补充工人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如果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健康受到损害,除按照国家规定在治疗期间提供医疗外,还应向工人支付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补偿费用 用人单位支付的补偿 1.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没有必要约定或者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向劳动者交付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不包含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的必要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交付劳动合同文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录用之日起一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每月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两倍。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每月向员工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如果非法约定的试用期已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月薪全额,按照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限向劳动者支付报酬。 注:《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超过三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固定期限三年以上或者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雇主和同一工人只能约定一个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为完成某项任务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足三个月的,不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如果劳动合同只规定试用期,则不确定试用期,试用期为劳动合同期限。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扣留劳动者身份证或者在招聘过程中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领取劳动者财产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留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返还,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产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返还,并处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篡改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劳动报酬,加班工资或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工资或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补足差额;如果雇员未能在期限内支付,雇主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6条的规定,以不低于应付金额50%但不超过100%的比率,向雇员支付额外补偿,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注: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1)以欺诈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胁迫或者利用他人的危险 (2)用人单位免除其法律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VIII。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非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不再履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对工人造成损害,他们应承担赔偿责任: (1)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 (2)违章指挥或强迫危险作业危及工人人身安全 (3)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拘留工人(4)恶劣的工作条件和严重的环境污染,对工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9条的规定及时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 注: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招用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注:用人单位招用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除对劳动者承担直接责任外,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连带赔偿的份额不得低于给原雇主造成的总经济损失的70% 赔偿原雇主以下损失: (I)给生产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运营和工作 (II)因获取商业秘密而给雇主造成的经济损失。本条第(2)项规定的损失赔偿应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执行。违反劳务派遣相关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或用人单位违反劳务派遣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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