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争议的证明规则是什么 |
释义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在发生劳动争议的情况下,当事人有责任为其索赔提供证据。这是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同时,考虑到用人单位作为用工主体,控制和管理劳动者档案、工资支付、社会保险费支付、劳动保护规定等信息和资料,劳动者一般无法获取和提供,对发包人提供的证据作了专门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发包人控制和管理,发包人应提供;发包人未提供的,由发包人承担不利后果。这项规定再次澄清和扩大了雇主的举证责任,减少了工人的举证责任。所谓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其索赔。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其主张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如果工人要求雇主支付工资,他需要证明他与雇主有劳动关系。如果他不能证明他与雇主有劳动关系,工人要求雇主支付工资的请求就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举证责任是纠纷解决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提供证据”。然而,任何原则都有例外。在举证责任分配中,既要考虑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能力,也要考虑提供证据的可能性和现实性。在劳动争议案件中,雇主处于强势地位,工人通常处于弱势地位。许多证据都在雇主的控制之下。例如,各种劳工和人事材料由雇主保管。如果发生争议,工人无法获得这些证据 因此,为了确保举证责任分配的公平性,法律对具体事项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在正常情况下应当提出诉讼请求的一方,因某种原因不承担举证责任的,依法承担举证责任的分配制度,但对方当事人对某一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负有举证责任。如果当事人不能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举证责任倒置也广泛存在于劳动法领域。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雇、摘牌、解雇、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劳动报酬的减少、工人工作年限的计算等,《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规定:“如果雇主与雇员或雇员的直系亲属就是否构成工伤发生争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工资支付凭证、社会保障档案、录用登记表、劳动合同等,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登记表和考勤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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