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处理劳动争议的具体程序是什么 |
释义 |
1、 申请调解 劳动争议调解是指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通过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说服当事人解决矛盾,自愿就争议事项达成协议,以便及时解决劳动争议 如果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在达成解决协议后不愿意协商、不协商或不履行,可以向劳动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劳动调解组织包括:一是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是依法成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三是在乡镇街道建立具有劳动争议调解功能的组织。应当指出,调解程序也是一种自愿程序。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自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或者一方当事人在达成调解协议后未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的,另一方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仲裁 如果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也称“仲裁”,指当争议双方无法就同一问题达成协议时,相关第三方作出裁决的活动。仲裁主要分为经济纠纷的经济仲裁和劳动纠纷的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作出裁决,解决劳动争议的劳动法律制度。劳动仲裁不同于《仲裁法》规定的一般经济纠纷仲裁。其区别在于:(1)不同的申请程序。一般经济纠纷的仲裁要求双方事先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然后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不要求当事人事先或者事后达成仲裁协议。只要一方提出申请,相关仲裁机构就可以接受。(2)仲裁机构的设置不同。《仲裁法》规定的仲裁机构主要设在直辖市、省会城市和其他需要设区的城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设立主要在省、自治区的市、县或直辖市的区、县设立。(3)裁决的效力不同。《仲裁法》规定,一般经济纠纷的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在劳动争议仲裁中,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若干特殊劳动争议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看出,劳动争议的裁决一般不是最终的。法律规定了仲裁程序,主要考虑到此类纠纷的处理具有高度的专业性,最好由一些熟悉该业务的人员来处理,这有利于快速高效地解决纠纷。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法院的诉讼压力,节约了审判资源 III.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除本法另有规定外,“本法”是指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裁决为终局裁决的情形。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一)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的争议,经济补偿或补偿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2个月 (2)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而发生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纠纷。”劳动者对上述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决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如果用人单位不满意,需要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在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时作出撤销仲裁裁决的决定后,用人单位可以就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首先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必要时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欢迎您在luba.com上咨询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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