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处理劳动争议 |
释义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邀请工会或者第三方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解决协议,当事人不愿协商、不能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达成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调解协议达成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案: 今年年初,开发区一家房地产公司聘请赵某担任保安。当物业公司准备办理入职手续并签订劳动合同时,赵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理由是他离家在外,长期不能在烟台工作。赵的举动当时没有引起雇主的注意,劳动合同的签订也被搁置。工作五个月后,赵突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因为用人单位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并以此为由向劳动仲裁。直到此时,企业才明白赵故意拖延签订劳动合同的意图,但为时已晚。此后,赵运用这一伎俩,成功地向该地区的两家房地产公司索赔 巧合的是,开发区的一家电子工厂从南方招收了几名农民工。有几人提出不要求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承诺向企业出具书面证明,证明不要求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唯一的要求是要求企业在月工资中“适当的补偿点”。考虑到招工不易,用人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降低了劳动力成本,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主要原因是劳动者自身。因此,电子厂每月为这些员工额外支付200元工资作为补贴。不料,6个月后,这些员工突然提出,由于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集体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并要求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和经济补偿 针对这两起劳动争议案件,开发区劳动仲裁工作人员指出,赵某劳动争议案件是典型的“违规”案件。赵某以看似合理的理由将该企业引入违法情况,以便依法获得因该企业违法行为而应支付的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后一种情况是由于该企业不懂法律造成的。虽然在现实中,一些劳动者专门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的书面协议,但由于这些做法违反法律规定,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一旦工人投诉或提出投诉,即使雇主有很多理由值得理解和同情,他们也无法逃避法律责任。针对这些问题,雇主只有依法用人,才能从根本上防止工人恶意维权的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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