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其他地方的离婚起诉程序是什么? |
释义 |
1、 离婚异地起诉的程序是:1、准备诉讼所需的证据;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诉和证据;5、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在法定时间内将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 1.原则上,公民提起的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被告离开住所一年以上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无经常居住地的,由起诉时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劳动教养、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都是军人的,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未经和解向外国法院离婚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的管辖权,可以在原告住所地、户籍地起诉。p>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夫妻一方离开居住地一年以上的,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的,其中一方提出的离婚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述居住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惯常居住地,是指公民自离开住所起至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当事人双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的公民住院治疗的地方除外,原则上适用上述第十二条的规定,但应区分两种情况:一是一方在现居住地居住满一年的,另一方应向一方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一方与另一方在现居住地分居一年以上的,视为有惯常居住地,另一方应向对方惯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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