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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争议主体的法律适用
释义

劳动者主体的法律适用必须具备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劳动权利能力是指公民依法享有劳动权利、承担劳动义务的能力和资格,《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从16岁开始,直至退休,这与民事权利能力有明显区别。劳动行为能力是指依法取得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能力和资格。具有劳动权利能力的公民都具有劳动行为能力。比如,16岁以上的公民患有精神病,不能工作,但没有工作能力,按照现行规定,精神病职工与企业发生纠纷时,应当把握以下原则:一是:,员工在试用期内被发现患有精神疾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企业可以依照《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满,在劳动合同期内患精神疾病的,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治愈或者病情非常轻微、得到控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有劳动能力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并应安排适当的工作
    第三,精神病患者在规定的医疗期(24个月)内未治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两种纠纷:
    

1.如何处理16岁以下未成年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
    

根据《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16岁以下未成年人属于非法“劳动者”,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劳动纠纷,应当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禁止童工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招收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根据第十三条的规定,文艺机构、体育机构经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可以招收16周岁以下的专业文艺工作者和运动员。另外,其他单位聘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给予严厉处罚。2.退休人员被其他单位聘用后的纠纷如何处理严格来说,退休人员已经辞职,不属于劳动者范畴的,与新用人单位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国务院关于严格执行退休职工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职工退休后,一般不留在原单位继续工作。其他单位确需聘用具有技术、专业知识的退休职工进行技术、专业指导的,必须由原支付退休费用的单位、用人单位与退休职工签订合同,并报当地劳动部门批准
    原劳动部《关于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重新就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用人单位在用人期间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待遇、劳动保险待遇等权利义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主要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有这样的情况。1994年,西藏某歌舞团一名退休团员受雇于中国某旅行社西藏分社当汽车司机,并签订了聘用合同。1998年,分公司将车辆承包给本单位职工,并签订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承担司机的工资、奖金、福利、医疗费用,以及车辆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司机人身伤亡。不久之后,西伦在外出途中发生车祸,身受重伤。他住院治疗,医药费2.5万元。但西藏分公司和承包方索多不愿意承担次仁的医疗费用,由此引发纠纷。根据上述规定,次仁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某旅行社西藏分公司为被告,承包人索多被列为第三方,共同承担责任
    根据《劳动法》,劳动争议的主体包括:中国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还有一些特殊情况: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规定:“其他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的组织,有一定的机构和财产,但不具备法人资格,包括法人设立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专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上述规定明确了企业法人分公司的诉讼主体地位
    1997年3月,某大型水利水电公司在北京设立了联络处。2000年8月,北京联络处受权行使除名权、辞退权和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权,但不能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2001年3月,北京联络处工作人员雷某因不满工资改革和竞争上岗,不服从工作安排,擅自离职。雷某不服,上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据仲裁委员会调查,北京联络处是某大型水利水电公司的职能部门。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明确规定,组织形式为“非法人企业”,未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证。因此,仲裁委员会认定核联络处不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撤销了Lei的除名决定
    

3.企业破产时如何确定劳动争议主体,企业设立的企业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实际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由工商部门自行吊销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独立承担经营管理或者全部财产的民事责任;企业设立的企业虽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未实际投入自有资金,或者自有资金未达到规定数额,不具备其他企业法人条件的,视为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设立企业的企业法人承担。根据上述规定的精神,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解散、注销、关闭后,其主管部门、设立单位或者依法设立的清算组织,作为被告参与仲裁活动
    

4.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能否成为劳动争议的主体,他们希望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供劳动合同核查,今后确定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范围。笔者认为,虽然该研究所是国家全额出资的事业单位,但按照《劳动法》签订劳动合同,符合《劳动法》第二条“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劳动者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依照本法执行”。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仲裁若干问题的通知》(劳办发[1995]338号),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还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各类人员”。同时,还规定“在适用法律法规处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本单位职工以及其他设立劳动合同的人员之间的劳动争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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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9 11:5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