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照顾孕妇,不当的工作调动就成了违法行为 |
释义 |
《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怀孕期间禁止从事的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或者上夜班《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还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减少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合适的劳动。” 用人单位遵守法律,保护怀孕女工的权益,将怀孕女工调离禁忌岗位,符合法律规定。但是,调整到哪个职位、调整后的工作内容和薪水都不是可以选择的。即使不能证明原岗位劳动强度和员工工作条件,与员工沟通不到位,企业调整岗位和薪酬的积极性也难免受到质疑。企业不能因为主观动机是照顾和保护女员工,就单方面决定相关问题,尤其是薪酬标准等敏感问题。让我们看看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一个案件,张是一家贸易公司的办事员。虽然工作不是很困难,但他经常接触一些涉及业务往来的文件,工作繁琐,不容易。鉴于这种情况,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张某的月薪由基本工资900元、保密工资400元、加班费200元组成 不料,8月17日,张某在仓库工作一天后又拒绝上班。公司几次通知,并表示一定要按旷工处理,张某还是不想在仓库工作。几次沟通都失败了。张觉得公司就是不想让她再去上班了。今年9月,她申请了劳动仲裁。公司领导听到这个消息非常生气:我的初衷是照顾你。如果我不欣赏你,没关系。我怎么打官司?因此,在诉讼过程中,公司以旷工为由正式书面通知张某终止劳动关系 显然,张某对转岗不满,没有上班。因此,要确定她是否旷工,就必须探讨转岗行为的合理性。法庭上,张某对自己的新职位提出了非常具体的不满:一是仓库里没有厕所,所以上厕所的路很长,对女工特别是孕妇来说非常不方便;二是仓库里堆放了大量货物,搬家不方便。担心货物从高处坠落伤人;第三,仓库文员的工作虽然闲置,但也影响到了自己的工资水平:虽然900元的底薪没有变化,但因为不再接触商业文件,400元的保密工资没了,因为不加班,至少200元的加班费也没了。因此,我们不同意事后调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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