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者可以主动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吗 |
释义 |
劳动者能否主动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p> 1.律师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和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劳办发〔1994〕481号)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但不得超过12个月。工作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给予经济补偿p>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1996年对《关于经济补偿计算与支付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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