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向他人介绍业务收取一定的中介费并不违法,“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所谓中间人,是指中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体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制度。居间人是为委托人和第三人提供信息机会或媒体联系的居间人 居间人的权利和义务(1)居间人的权利: 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权利实际上是委托人的义务,其权利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中间人的赔偿请求权是中间人的主要权利。双方就经纪报酬及经纪报酬标准达成一致。国家有限制的,当事人约定的报酬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中介合同报酬的支付义务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向中介人报告,因为中介人只向委托人报告承包机会,与委托人的相对人没有关系,所以报告中介人只承担委托人的支付义务;另一种是媒介中介,因为交易双方都受益于中介的媒介。因此,除非另有约定,双方应平等承担中介人的报酬 居间人行使索赔权时,他在赔偿后支付,即合同因报道或媒体的设立而受到限制。合同不成立的,不得要求报酬;虽然合同成立但无效,但当居间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收受对方利益,或者违反对委托人的义务,为对方利益行事时,居间人不得要求赔偿,居间人不得向委托人行使索赔权 居间人要求的费用通常包含在报酬中,居间活动的费用一般由居间人承担。未经特别约定,中介机构不得报销。但是,当事人在居间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承担费用的,居间人违反对委托人的义务,为委托人的相对人着想的,居间人有权要求赔偿所支付的费用,或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收受对方利益的,即使事先约定,也无权行使赔偿请求权。(2)居间人的义务:1.报告承包机会或者为订立合同提供媒介的义务。居间人应当如实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居间人应当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有关情况。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承担 4.匿名性和保密性。在媒体中介中,如果一方或双方指定中介不告知对方其姓名或商号,中介有义务不告知对方其姓名或商号,这就是匿名义务。这种中介又称为匿名中介或匿名媒体。是否允许披露姓名是中介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因此,委托人和交易对方都可以指定中间人,不得将其姓名告知对方。那么,居间人应当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或者合同签订后履行匿名义务。居间人应当对在为委托人完成中介活动过程中知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委托人提供的信息、交易机会和订立后续合同等保守秘密。居间人违反匿名保密义务,给匿名方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居间人的介入义务是指在隐匿的居间人中,在一定情况下,居间人代替隐匿的一方履行协助义务,居间人从对方收取报酬的义务。中间人的介入义务与中间人的匿名义务相一致,是为了保证交易保密目的的最终实现。中介人只有在一定情况下才有介入的义务,无权介入。也就是说,只有在保护隐名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下,中介方才能有介入义务,中介方无权根据具体情况介入当事人的主要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没有合同的,委托人可以拒绝支付报酬。中介为订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务促成合同成立的,合同当事人应当平等承担中介报酬。居间人不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中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中介机构应当如实反映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有关情况。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律师协会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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