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学生承担的工作是否属于职务工作,不属于公务工作,是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而创造的工作。服务作品的著作权一般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其经营范围内享有优先使用权。作品完成后一定时期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允许第三人以与本单位作品相同的方式使用作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作者进行奖励。 (一)第一类是执行本单位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以下三种情形:(一)发明人在自己的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根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劳动任务是劳动者的基本义务,劳动者创造的劳动成果应当属于用人单位。(二)在完成本单位分配的工作任务时完成的发明创造;在现实生活中,单位工作人员不仅要承担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工作,还要接受本职工作以外的任务。因此,对法律中的“单位任务”一词有两种不同的理解方式。执行单位交办工作以外的任务,通常是指单位下达的合作开发、组织攻关、接受研究委托等短期或临时性任务。这些工作的完成与单位的宏观指导、具体方案的制定、责任的承担和必要的物质条件密切相关,应属于职务发明创造,二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条件(包括未向社会公开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技术资料等)进行的发明创造;但是,如果只使用了本单位的少量物质技术条件,而这些物质条件的使用与完成发明创造无关,就不能视为职务发明创造,学生的作品属于学生本人,而其著作权属于学生,与学校无关,不能认定为服务性作品。但法律明确规定,服务作品的著作权属于本单位,但是服务作品的发明人可以享有署名权,服务作品的合同协议是否包括作者的署名权,作者是义务作品的著作权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