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善意取得是原始取得吗? |
释义 |
1、 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规定了物权的善意取得。第三人取得物权的依据是法律的规定,而不是无权处分人意志的表达。因此,对于原始取得,善意取得应当满足的条件是:(1)让与人无权处分;(2)受让人转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第三者必须是善意的。“善意”一词来源于拉丁文的善意,又称无知,是指不知道存在能够影响法律效力的事实的主观状态。善意取得是指第三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是非法转让人,并普遍错误地认为转让人是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有处分权的人。例如,他错误地认为动产的承租人、借款人、受托人、承运人是动产的所有人或者其他有权处分动产的人,根据当时的情况,他不应当知道占有人非法转让动产。如果对让与人的行为能力、代理权的范围、意思表示的瑕疵等存在误解,第三人在接受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则不受善意取得的保护。善意取得,是指取得标的物的第三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占有人正在非法转让。这里不仅不要求第三方保证转让人有权处分,而且假定参与交易的任何第三方都具有这种善意。物权法上的善意保护是公信力原则的体现。对应的是恶意第三方。恶意是指第三人根据当时的情况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转让人无权转让。也就是说,根据当时的情况和交易的一般情况,可以得出转让人无权转让的结论,那么第三人应当被视为恶意。例如,没有相反证据的,第三人以异常低价购买商品的,应当认定为恶意;(3)以合理价格转让;(4)依法应当登记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已经登记;第二,善意取得制度的价值善意取得制度的实质是牺牲不动产权利人的财产权,保证善意受让人取得所有权和其他财产权,为了协调所有权的维护与交易的便利,努力实现“静态”与“动态”的平衡,主要包括即时时效理论、权利的外在形象理论、法律授权理论和占有保护理论,主张善意取得制度以保护交易安全为目的;台湾学者谢再权教授认为,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首先是交易的安全性和便利性(降低交易成本)”,但要保护财产秩序,还需要保护财产所有权,即:,要认定善意取得的财产交易,需要权衡两种财产价值。德国、法国、日本、中国等国家考虑到财产所有权的“静态安全”和“动态安全”,对善意取得采取积极的“中间法”立场,所有的货物都有相应的所有权,因此所有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转让和取得。取得所有权时,可以通过原取得和继承取得两种方式取得,区分两种取得方式时,财产的所有权将根据原所有权或独立于原所有权人的意愿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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