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是法院审理婚姻案件的判决标准,是我国第一部颁布的法律,从中可以看出婚姻法的重要性。婚姻法是处理婚姻关系、亲子关系和离婚的依据。当然,婚姻法中也有关于无效婚姻的规定。婚姻法第十条如何规定无效婚姻婚姻法第十条如何规定无效婚姻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有疾病医学上认为婚前不结婚,婚后未治愈的;(4)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人[解释]本条是关于无效婚姻的规定,婚姻法修改增加的无效婚姻,是指男女结合,缺乏法定成立婚姻条件,没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法规定婚姻应当符合一定条件,比如婚姻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岁,女不得早于20岁;三代以内有直系血亲、旁系血亲或者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的,不得结婚等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当事人的欺诈,欺骗婚姻登记机关,或者婚姻登记机关未依法履行职责,一些不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当事人也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成为夫妻。1980年《婚姻法》对这些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是否应当认定具有婚姻法律效力,对以欺诈手段登记结婚的,是否应当给予处罚,没有具体规定,或者非法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登记人。1999年,国务院颁布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对下列情形不予登记:(一)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二)非自愿的;(三)有配偶的;(四)三代以内直系血亲、旁系血亲的;(五)患有下列疾病的: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骗取婚姻登记的,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注销婚姻登记,宣告婚姻关系无效,收回结婚证书,对结婚、再婚的一方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组织为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虚假证明的,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收缴,并建议该单位、组织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婚姻登记人员违反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人进行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撤销其婚姻登记管理人员资格;对仍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一方,应当注销婚姻登记,收回婚姻登记证。这些规定虽然只是对无效婚姻的处理作了简单的规定,但对预防和制止非法婚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这些都不是法律规定,有时对无效婚姻的处理还缺乏法律依据。因此,从完善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特别是无效婚姻制度的角度出发,在这次婚姻法修改中,应当对无效婚姻作出明确规定 只有符合上述四个条件的,才能认定为无效婚姻。制定无效婚姻法有助于完善我国婚姻法体系,是对非法婚姻登记的一种制约和警示。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的,还应承担相应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