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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审理无效婚姻案件?
释义


    


    

???????? 如今,中国实行自由婚姻制度。人们可以自由恋爱和结婚,包括自由离婚,这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它不再是封建时代的父母的命令和媒人的话。所以现在再婚率也在逐渐提高,离婚后再婚,对于这样的现象,法律有明确的规定。那么无效婚姻案件如何审理呢所谓无效婚姻是指因缺乏法定成立条件而没有法律效力的非法婚姻。无效婚姻不是一种婚姻类型,而是以婚姻名义非法结合的具体概念。它没有婚姻的法律效力。现行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禁止有亲属关系的婚姻;三、患有婚前医学认为不结婚的疾病的,这是我国婚姻法首次正式确立无效婚姻制度。目前,基层法院受理的申请婚姻无效的案件越来越多,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适用哪种程序,最高人民法院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来指导基层法院侦查后如何审理,笔者认为,婚姻无效案件应当适用特别程序。理由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三十号法》规定:“依照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有权向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当事人“包括下列人员:
    

① 以重婚为由申请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是指当事人的近亲属和基层组织
    (2)以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为由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是指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近亲属结婚年龄
    (3)利害关系人是指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一方的近亲
    (4)以患者患有婚前不宜结婚的疾病而宣告婚姻无效的婚后未治愈的,利害关系人是指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2,均经判决结案,不得上诉。根据《解释(一)》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婚姻无效案件,审理婚姻有效性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判决;婚姻合法性判决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
    

3.笔试是主要手段,庭审是补充。这些案件大多不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因为能够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不仅是婚姻当事人,而且是其近亲属,甚至是基层组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适用相互质证,而只审查材料的真实性
    

4.无效婚姻案件不宜回避《《婚姻法解释(二)》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无效婚姻申请后,经审查确认婚姻无效的,应当依法判决宣告婚姻无效。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受理。这类案件是不允许撤诉的,是为了阻止违法状态的继续存在,所以当申请人不出庭时,就不能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基于以上原因,笔者认为对这类案件适用特别程序更为妥当
    

通过阅读以上内容,我们知道《婚姻法》是专门用来规范婚姻问题的,包括在婚姻中要注意什么,处理婚姻的材料是什么,婚姻程序、离婚的不动产分割、离婚处理的条件和程序等
    

如何申请无效婚姻、如何宣告无效婚姻
    如何分割无效婚姻的财产,无效婚姻的性质如何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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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1:3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