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9号)的有关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第十四条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自自然人死亡之日起五十年内和终身受保护,至死后第五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本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一个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本软件首次出版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是,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条例不再保护 第十五条软件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自然人死亡后,在软件著作权保护期内,软件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的继承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署名权以外的权利,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或者终止后,其著作权在本条例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担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权利义务的,国家享有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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