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委托收款需要记录哪些项目 |
释义 |
《支付结算办法》第202条规定,出具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注明“委托收款”字样;(二)确定的金额(三)付款人姓名(四)收款人姓名(五)委托收款凭证的名称和所附文件的份数(六)委托日期(七)收款人签名(如未记载上述事项之一),银行不予受理 委托收款的付款人为银行以外单位的,必须在委托收款凭证上记载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收款人为银行以外的单位或者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的,必须在委托收款凭证上记载收款人开户银行的名称;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必须在委托收款凭证上记载受托银行名称。如无记载,银行不予受理 以上是小编对“委托托收需要记载哪些事项”问题的回答。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律师协会还提供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参加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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