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扩大离境口岸退税政策试点范围的通知 |
释义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关于扩大离境口岸退税政策试点范围的通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规划的通知》(国发〔2013〕38号)有关规定,并结合初步试点情况,决定扩大离境港退税政策试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政策适用范围 从启运地启运报关出口,由具备条件的运输企业承运的集装箱货物,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经上海(以下简称启运地)洋山保税港(以下简称启运港)直航运输(1)适用退税政策的启运港为南京龙潭港、苏州太仓港、连云港连云港港,芜湖朱家桥港、九江城西港、青岛前湾港、武汉阳逻港、岳阳城陵矶港(以下简称始发港)。出口港为洋山保税港,运输方式为水路运输 1.运输企业应当在始发地与始发地之间设立直航航班,税务机关评定的税收抵免等级为B级以上,三年内无走私违法记录的 2.运输工具应当配备导航定位、全视频监控设备,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海关等部门,对海关监管的载运货物的运输工具,应当符合海关的有关规定,根据上述条件,确定运输企业和运输工具名单,并定期报国家税务总局汇总发布 1.税务机关评定税收抵免等级为B级以上,出口退税稽核注意事项信息中企业级别为1-3级的非自营出口企业(一)经出口企业申请,启运地海关应当:,出口企业凭退税单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出境地海关出具的证明和有关材料。出口企业在首次申请退税前,应当在出口口岸向出口退税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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