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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仲裁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释义

当事人在仲裁中有下列权利:
    

(1)当事人有权要求、放弃和变更仲裁。当事人有权申请仲裁,同时有权变更申请和撤销申请。(2)当事人有权上诉、答辩、质询和询问鉴定人、证人;(3)被告有权反诉。被告有权就同一案件向同一仲裁机构向原告提起反诉;(4)当事人有权请求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5)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权利。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表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回避。当事人有权向仲裁委员会申请撤换与劳动争议案件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仲裁公正的关系的仲裁员、书记员、鉴定员。
    (7)当事人有权向仲裁庭申诉。当事人有权获知仲裁庭的开庭情况,有权出席仲裁庭的庭审,有权在庭审中发言和辩论
    (8)中国人民有权收集和提供证据,有权要求仲裁机构进行调查、调查和鉴定。当事人在仲裁庭开庭前和开庭时,可以行使上述权利。当事人有权要求或者拒绝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行使和解和请求和解的权利。调解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的原则。无论是仲裁庭的首次调解,还是仲裁过程中的调解,双方当事人都应当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不得强行达成。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按时到庭的,有权请求仲裁庭延期开庭。当事人对无效的仲裁裁决不服的,由仲裁庭或者仲裁委员会决定是否延期审理,他们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4)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以上是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你不幸遇到一些棘手的法律问题,你有委托律师的想法,我们有很多律师可以为你提供服务,我们也有详细的律师资料。欢迎找到您需要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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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0:1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