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仲裁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
释义 |
当事人在仲裁中有下列权利: (1)当事人有权要求、放弃和变更仲裁。当事人有权申请仲裁,同时有权变更申请和撤销申请。(2)当事人有权上诉、答辩、质询和询问鉴定人、证人;(3)被告有权反诉。被告有权就同一案件向同一仲裁机构向原告提起反诉;(4)当事人有权请求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5)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权利。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表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回避。当事人有权向仲裁委员会申请撤换与劳动争议案件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仲裁公正的关系的仲裁员、书记员、鉴定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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