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的审理程序: 1.仲裁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组成仲裁庭,并将仲裁庭的组成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在开庭前五天以书面形式告知开庭地点。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申请人收到书面听证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退出听证的,由仲裁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延长听证期限,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申请人再次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收到听证书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听证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回避的,仲裁庭可以在当事人申请鉴定时继续听证并作出缺席裁决,估价费用由申请估价的一方预付。案件处理后,评估结果由不利方承担责任。鉴定结果不明确的,应当在开庭前由申请人承担,记录人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是否在场,并在开庭期间宣布仲裁庭的纪律,仲裁员宣布开庭、诉因,仲裁员、记录员名单,核对当事人,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庭审中,仲裁员应当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被申请人的答辩,主持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征求当事人最后意见、调解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作书面记录。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其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错误的,有权向法院申请更正。仲裁庭认为申请不合理或者不必要的,可以不予更正,但应当记录在案,仲裁员、记录人、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应当在庭审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与人拒绝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的,仲裁庭应当记录在案,并附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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